壹、 業務說明:
一、 代理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 業務範圍:詳如契約書草案。
貳、 應徵遴選資格:
一、 行庫資格:凡在國內合法登記且領有有效證件之銀行,並在代理期間於本市轄內設有一處以上營業處所,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淨值在新臺幣壹百億元以上。
(二)、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五年稅前淨值報酬率平均為正數。
(三)、為公營銀行或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高於百分之八或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四)、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二、 經評審為第一名者取得優先商議契約資格,依其所提承諾列入契約依據,並經本市代表會審議同意通過後,另函通知文到十日內簽約,逾期未辦理簽約者視同放棄資格,由第二名遞補。
參、 遴選辦法:
一、 資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8份(詳如資格與文件審查表),裝訂於不透明封袋內,封口應密封並加蓋銀行印章,封面註明參選銀行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 請於108年8月30日下午五點半前以掛號郵寄(地址:970花蓮市林森路252號),或於上班時間內親送本所財政課,逾期概不受理。
三、經參與本案評審者有無獲委辦,原件概不退還。
四、聯絡電話8322141*112 財政課 曾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