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殯儀館設施
(一)靈堂(停棺室):
- 大體入館時請先至服務中心填寫入館申請單並繳交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一份,由本館安排入館位置。
- 不得預約、變更亡者、指定位置。
- 若尚未取得死亡證明書,遺體須先行入館冷凍者,須由檢警單位開具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後補。
(二)禮廳:先行至服務中心申請並依需求決定是否申請使用冷氣(冷氣使用費另計)。
(三)解剖室:先行至服務中心申請,需自備消毒劑,使用後應回復整潔及帶離廢棄物。
(四)遺體清理室。
註:
1、本館只收取場地設施使用費,未收取清潔費,申請人應負責回復場地及設施整潔。
2、申請或變更申請設施時,請至服務中心簽名確認。
二、花蓮市市民火化補助
(一)對象:設籍花蓮市之往生者。
(二)申請人:往生者家屬(不受理非家屬或葬儀社代辦)。
(三)申請期限:火化後三個月內有效(以火化場使用許可證火化日期為準)。
(四)補助標準:(以亡者身份別區分)
- 臺仟元:一般身份。
- 参仟元:特殊身份-本市中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少年扶助或本市原住民之身分。
(五)應備文件:
- 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 申請人本人戶籍謄本(可識別與往生者之親屬關係)。
- 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及正本(身分證正本查驗後發還)。
- 火化場使用許可證正本及使用規費繳款書正本。
- 特殊身份之證明文件 (無則免附) 。
三、花蓮市佐倉公墓及濫葬私墓墓基起掘許可證明
申請流程:
(一)請申請人擇定起掘日期及骨灰存放位置。
(二)先行以電話聯絡本所(8320765),本所派員與申請人至現場會勘,確認墓基地點。
(三)申請人備妥下列文件至本所辦理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戶籍謄本正本。(可證明和亡者親屬關係之文件)
- 亡者除戶戶籍謄本。(請先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