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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宣導

地政宣導--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宣導

一、何謂非都市土地?
解答:非都市土地係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二、對於非都市土地為何要實施管制?
解答:依「區域計畫法」第1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
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劃定原則:
1、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2、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3、工業區: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4、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5、森林區: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6、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7、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8、國家公園區:係指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9、河川區:係指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10、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11、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係指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四、各種使用地可供使用項目?
解答:
現行各種用地別可供使用之項目(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無須辦理變更編定),茲就民眾較常詢問之案例說明如下:
甲種、乙種、丙種建築、遊憩用地可供作宗教建築使用。
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可供作旅館觀光遊樂設施。
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可供作休閒農業設施。
甲種、乙種、丙種建築、遊憩用地、農牧、林業、交通、國土保安用地(限點狀或線狀使用)可供作公用事業設施。
丁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可供作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及其相關設施。
如欲進一步瞭解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詳情,請洽詢花蓮縣政府地政處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五、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解答:
(一)農牧用地可供農作使用、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養殖設施(工業區、特定農業區除外)、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採取土石、林業、休閒農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戶外廣告物、私設通路、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溫泉井(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等16項使用。
(二)農牧用地如欲作為資源回收場、砂石場或興建寺廟、旅館使用等非屬容許使用項目時,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六、申請容許使用程序:
解答: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 (簿)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文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七、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處罰為何?
解答:
裁罰基準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依區域計畫第21條規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至30萬元,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處罰對象
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對非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例外。
八、非都市土地使用違規行為樣態
非都市土地違規大致區分態樣為違規建築使用、違規供工業使用、違規堆置土石或廢棄物、擅自開挖整地等樣態,非經許可擅自使用均屬違規行為。
九、衛星監測變異疑似違規案件
近年來,政府已利用衛星偵測,加強監測偏遠地區及山區之土地違規使用,一旦查獲,除依法科處罰款外,並限期恢復原狀,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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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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