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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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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

Q1.我是非原住民,是否可以購買原住民保留地?
A1. 1. 不可以。2.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非原住民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Q2.我是原住民,要如何取得(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A2.原住民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登記,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1.該原住民保留地已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民國79年3月27日)前,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或已由該原住民租用造林,並已完成造林,或依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其原住民保留地內得就原有自住房屋基地,申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2.符合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或第9條第2款或為適應居住需要,由鄉(鎮、市)公所擬定分配計畫,就擬分配土地辦理地籍整理等先期作業及其分配順序,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經層報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定後據以配與原住民。故有關原住民依法申請設定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應依上開規定申辦。

Q3.我的媽媽是原住民,可是我沒有原住民身份,請問可以繼承我媽媽的原住民保留地嗎?
A3.依法令規定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又繼承為移轉之一種,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原住民保留地,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未具原住民身份,自不得辦理繼承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應由具原住民身分之其他順位繼承人繼承。

Q4.我有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賣給非原住民嗎?可以設定抵押權給私人嗎?
A4.非原住民依法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另依相關規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土地法等相關規定,將其私有土地作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惟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宜為原住民開發使用,以維護其既有之權益。

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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