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如建築師、技師等自然人),檢附負責人之申報書收執聯或繳款書收據等。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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