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第3條第1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得請求國賠。
服務地址:970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早上8:00 ~ 12:00 下午 1:30 ~ 5:30 週六、週日、例假日休息 服務電話:03-8322141 傳真:03-8332975 交通位置 |網站導覽|員工專區 隱私權保護政策|網站安全政策|著作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