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8年12月13日花市建字第1080038172號函轉縣府:旨案人行道有立即危險破損處本所開口契約廠商已排程前往修復,另該道路路面AC重新鋪設柏油及人行道整體整建部分,因屬縣道193線範圍,惠請鈞府協助改善。 依據108年12月20日花市建字第1080035329號函:旨案道路本所於108年12月17日函請花蓮縣政府協助認定是否為現有巷道,俟縣府函覆後再憑辦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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