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9年2月6日花市文字第1080038175號函:旨案經提案人取消。旨揭自由廣場屬於縣定古蹟花蓮舊監獄遺址指定範圍,關於古蹟場域之活化係屬於再利用事項,應依文化資產法第二十四條與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縣定古蹟花蓮舊監獄遺蹟已於102年、104年分別完成調查研究及規劃設計在案,惟規劃設計成果經106年、107年報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補助,皆暫未核定補助經費,後擬賡續依上級補助計畫提案爭取相關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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