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4月11日花市建字第1110007646號函:
經查該市場周遭並無汽車停車格,故常有周遭居民或消費民眾之汽車占用機車停車格之情事,經安排自強派出所員警現勘後,表示劃設停車場區域係屬市場用地,而非道路範圍,警察單位無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取締裁罰。
本所與該市場自治會主任委員討論後,考量市場仍有汽車停車位之需求,於斟酌市場消費民眾及攤商行駛汽、機車之比例後,將部分機車格去除,作為汽車臨停場所,次於機車停格部分增設車擋,遏止汽車占用情形,以維護機車使用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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