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1年11月7日花市行字第1110031368號函:旨案本所業已函轉花蓮縣警察局處理。 花蓮縣警察局111年11月10日花警保安字第1110056838號函:已於反映位置及鄰近路口設有監視器,可攝錄可疑人車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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