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8日花市程字第1110034927號函:經查旨揭公園其土地使用類別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是否得施設兒童遊樂設施或運動相關設施,本所將另案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釋示確認,倘經審認符合規定,再行爭取經費妥為規劃設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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