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2年3月7日花市程字第1120005021B號函回覆:經查非本所權責,業已函請花蓮縣政府卓處。
花蓮縣政府業已112年3月14日府建水字第1120045734號函回覆:本府視本(112)年度經費錄案辦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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