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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案
花蓮市中華市場空攤招商一案。
提案人:傳國淵
承辦課室:市場管理所

提案人:傳國淵
案由 :花蓮市中華市場空攤招商一案。
承辦課室 :市場管理所
辦理情形 :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9條.第10條辦理。 依據103年7月2日花市場字第1030017962號函說明:查「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明定一公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原與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訂有使用市場攤(鋪)位契約者。(二) 基於特殊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輔導安置者•(三)取得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者。(四)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公開招攬者。揆其意旨,為有效管理並促進公有市場之攤位使用率,爰就公有市場新建、改建或遷建時,攤位之優先使用順序予以規範俾資明確。次查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一、擅自將攤(鋪)位轉讓、轉租或分租者。」,準此,有關重慶市場新建完成後,攤位使用優先順序,據上開說明辦理。倘依序安置而仍有需公閒招攬者,則以公告後受理申請之方式辦理。(其公告內容及受理要件以核定公告時為準) ,屆時台端如有意願並符合該公告資格者,可報名申請,另基於便民服務,公告時同步通知台端公告訊息。 依據103年7月7日花市場字第1030018541號函說明: 旨揭修繕工程係由花東永續發展基金把注,並參酌經濟部優良市集認證輔導建議,改善豬肉區環境為主,他區為輔,以利認證及整體環境 提升。該中華市場豬肉區修繕前原有20攤位,其中與本所簽訂使用契約營業者計有18攤,賸餘2攤則無人使用,本所本於權責暨提高攤位使用率,併同其他區域空攤合計22攤定期以資訊公告方式對外公開招攬,以充實市場之營運;而配合修繕工程該市場自治委員會自行召開因應會議,其 18名豬肉攤商中有6名表示生涯另有規劃,嗣後以書面申請方式向本所提出終止攤為使用契約,故該區豬肉攤商於工程完竣後計有12名與本所仍續存貪為使用契約關係。

201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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