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8年4月26日花市清字第1080010429號函轉花蓮縣政府:經查有民眾為圖方便,逕自於公有停車場或私人公園土地上停放無牌車輛,影響其他市民停車權益,部分車輛外表已有明顯破損不堪使用之情形,實有礙市容觀瞻,惟該久停車輛因不符「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法」之查處要件,造成拖吊移置困難,建請鈞府擬訂相關法規,俾利維護市容環境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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