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8年10月4日花市程字第1080030133號函:旨揭公園權屬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花蓮縣政府,使用分區皆為學校用地,本所於102年與上開機關皆簽定相關綠美化契約,礙於契約相關規定,僅可作為綠美化環境整理維護使用,不得設置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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