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8年10月9 日花市程字第1080030134號函:一、經查旨揭公園案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建蔽率及容積率為零,礙於法規的限制,不得於該地增設涼亭或遮雨遮陽設施,惟為完善上開公園休憩功能,本所將整體考量得否提請縣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二、為符合民眾使用需求,本所今年提報「花蓮市大本運動公園運動設施改善計畫」已核定在案,內容皆有包括相關臨時遮陰休憩設施及廁所設備,目前尚於設計規劃中,俟完成後發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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