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102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及本鄉110年第4 次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續辦。 二、本所前於111年6月2日海鄉農觀字第1110007835B 號函,公告期間自111年6月2日起至7月01日止,係誤繕所致,更正公告期間自111年6月2日起至111年7月4日止,特以本次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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