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及本會112年6月6日原民綜字第1120027350號公告辦理。
二、
原住民身分者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於該年度擇一日放假,無須任何證明。歲時祭儀屬跨年度者,依公告年度為準,如:本(113)年度公告,卑南族為12月15日至114年1月5日,若為114年1月2日放假者,以113年度計。
三、
茲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協助宣導、確實落實、轉知所屬(轄)單位,並主動關懷及詢問單位同仁歲時祭儀放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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