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依據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5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其取得資格辦法,針對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資格、著作、教學經驗、作品參賽等級分別訂定基準認證,爰本會前於112年8月17日以原民教字第11200039244號令發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全文共計12條,合先敘明。
二、
為利申請者瞭解本辦法申請、審查及申復之程序及期間等資訊,並提升本會服務效能,特訂定旨揭申請作業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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