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舖位使用人應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組成自治會運作市場公共事務。自治會執行下列事項: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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