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將於110年1月1日起上路,故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9年12月2日至12月4號,派員親至花蓮市各公有零售市場,向售有豬肉及相關加工品攤商予以宣導標示規定。
再次提醒各位攤商朋友們,自實施日(110年1月1日)起產製之產品,將由地方衛生局稽核,如未依規定標示,罰鍰新台幣3~300萬標示;不實則罰鍰新台幣4~400萬元,還敬請各位攤商朋友配合張貼相關標示。
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資訊,「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貼紙」,請至衛福部食藥署網站下載,填寫後張貼,未張貼會有罰緩產生;「台灣豬標章」,則請向中央畜產會申請。
敬請售有豬肉及相關豬肉加工品的攤商,盡速張貼。
一起攜手,使資訊透明化,建立消費者對台灣豬的信心,使消費者購買無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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