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衛生局106年4月21日花衛健促字第1060009630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旅館、商場、 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同法第31條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罰鍰。
三、爰此為維護各市場環境空氣品質,保障全民健康權益,請民眾鄉親及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攤商共同配合,一同建構清新無菸的環境與生活。
地址:花蓮市重慶路480號 電話:03-8346682 傳真:03-832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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