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花蓮縣花蓮巿公所巿立托兒所收托辦法」第二條規定: 收托之兒童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三歲以上尚未就讀國民小學且設籍花蓮巿,申請就托時以一分班為限。
二、無罹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
三、其他經本托兒所評估認定非不適合收托之情形。
服務地址:花蓮市和平路705號 服務電話:03-8349376 傳真:03-8349801
總計:11054515 本月:146074 今日:2491 更新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