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花蓮縣政府為褒揚長期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文化、藝術創作、研究與論述及推廣工作著有貢獻、厚植地方文化底蘊及充實縣民生活內涵之個人或團體,特辦理本甄選。
貳、依據:花蓮縣文化局110年度文化薪傳獎實施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肆、獎勵範圍:凡與文化、藝術有關者。
伍、奬勵對象及條件:凡個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但以未曾獲薪傳獎者為限。
一、在本縣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創作、研究與論述或推廣工作,卓然有成者。
二、在國內、外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創作、研究與論述或推廣工作,對於提升本縣縣譽及促進文化交流卓有成就,備受各界推崇者。
陸、推薦方式:自薦或由下列單位推薦,每位推薦者限推薦一件。
一、推薦單位:
(一)中央及地方機關。
(二)公私立學校。
(三)立案藝文社團。
(四)花蓮縣歷年薪傳獎獲頒者。
二、推薦資料:
(一)自薦者需詳細填寫申請表(含電子檔)並檢附個人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或DVD)等資料。
(二)各推薦單位於獲得被推薦人或團體同意後,需詳細填寫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或團體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或DVD)等資料。
柒、受理自薦或推薦期間:自110年4月6日(星期二)起至110年4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逕送或寄至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97060花蓮市文復路6號,以郵戳為憑)。
捌、評審方式:由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擇期評審,並經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推舉1名為文化薪傳獎得獎者。
玖、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依下列標準綜合考量之:
一、文化、藝術創作成就。
二、文化、藝術研究、論述或推廣成就。
拾、獎勵:獲獎者由主辦單位頒發獎座1座及獎金新台幣15萬元。
拾壹、獲獎者如有展演需求,由承辦單位協助提供展覽(演)空間,並須配合出席承辦單位辦理之記者會等宣傳之相關活動。
拾貳、送件地點: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花蓮市文復路6號)。
拾參、評審結果於承辦單位網站及新聞媒體公布之。
拾肆、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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