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110年3月29日花新政字第1108310333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1月17日農林務字第1091720682號令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續辦清理作業要點」辦理。
二、辦理對象:
於58年5月27日以前在國有林地內,已墾殖竹木、農作物或興設建物、水池、水田等,能於第一版航空照片判釋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於早年即已使用並持續使用迄今,且無使用糾紛者,除本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情形外,得依本要點辦理清理,訂定租約。
三、申請時間:
110年4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止。
四、申請地點:
請洽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所屬各工作站。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具結為實際使用人(墾地、水池或水田)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建物)之切結書
(三)-1墾地、水池或水田:申請地點之第一版航空照片。
(三)-2建物:1.申請人為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2.申請地點之第一版航空照片或58年5月27日以前占用事實之其他證明文件(詳如本要點第3點規定)。
六、圖資查詢及申請:
(一)第一版航空照片:航攝影像圖資瀏覽服務平台或洽詢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02-2333-2600)或各林區管理處所屬各工作站。
(二)洽工業技術研究院(03-5914332)購買早期航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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