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展:送展作品彩色照片或數位圖檔10件(尺寸不限),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1式2份)。
(三)團體展或成果展:參展名冊乙份,參展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作品彩色照片或數位圖檔各1件(尺寸不限,統一即可),簡歷資料或其他附件(1式2份)。
(五)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申請畢業成果展,請於1年前來函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准後,方得辦理。展覽依檔期先後順序由本所排定。申請學校過多時,以鎮內學校優先。
九、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錄取或由本所邀請並排定檔期展出:
(二)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四)鼓勵具有個人獨創、新意創作者。
十、凡經本所同意為免予審查者或受邀為特展之展覽者(團體),在2年內不得以申請展覽名義參加申請。個展經排定檔期展出者,須隔年始得再行申請展出。
十一、各項展覽展出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二)展出者倘有印製文宣之需求,其資料內容需先送本所審酌通過後,始可印製。
(四)展覽所需掛勾、桌椅用具洽業務單位協助之。
(六)展覽時不得有標價等之商業行為。
(八)展覽期間各界致贈之花圈、花籃,由展出者自行處置。
(十)於展覽期間,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展場設備及違反安全插接電源等,展覽結束後,將場地回復原狀及清潔,如有損壞或遺失公物、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展出者之作品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結束次日以前卸置收整完畢,本所不負寄存之責任。
(十二)展出时如有違反本所場地管理、公序良俗、公共安全秩序或不宜展出之情事者,本所得立即停止其展出,並於三年內不得提出展出。
(十四)第一次展出者,為確實做好展場佈置規劃應於展出日六十日前派員勘查場地;展出件數須考量展場空間,作品陳列應規劃適當間隔,以提升展覽品質。(本所有權依展示空間效果調整展品件數及位置)。
十二、展覽場地如遇本所或上級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時,得由本所另行調配安排。如遇天災、疾、疫或不可抗力情事,得由本所以行政權宜處理之。
備註:數位圖檔以 Jpg 格式儲存,畫素須為300萬畫素(約 3 Megapixels或2048 x 1536 pixels)以上,掃瞄解析度則以 350dpi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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