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花蓮市公所 (以下簡稱本市)為宏揚敬老美德,表達對本市長者之崇
高敬意,讓長者感受尊榮與溫馨,特於重陽節前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
發放活動,為利業務推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辦理單位:本所社勞課。
三、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四、實施時間:自110年9月14日起至110年10月29日止。
五、致送對象:
凡於重陽節年滿70歲(含)【民國40年10月14日前(含當日)出生】以上之長
者。設籍花蓮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持續設籍至重陽節當日已滿(含)90日以上
始得領取,以110年10月14日(農曆9月9日)往前推算90日,亦即在110
年7月17日(農曆6月8日)前設籍本市,即發給重陽敬老禮金。
註:致送時,如確知長者已於本所發放作業前(110年9月14日)往生(不論其是否已辦理除籍)或已遷出本市者,不予致送。
六、重陽敬老禮金發放標準:
歲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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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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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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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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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10月14日以前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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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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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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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10月15日-20年10月14日之間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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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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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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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10月15日-30年10月14日之間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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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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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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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10月15日-40年10月14日之間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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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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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禮金發放方式:
(一)應備文件:發放禮金請各里幹事核對證件,本人領取敬老禮金時,應查驗國民身分證,並於名冊上蓋章,如未帶印章,則得以簽名或指印的方式代替,蓋指印者,並經發放人員(承辦人或里幹事)核章認證;若非由本人領取,而由他人代領者,由代領人說明與受致送者之關係及出示雙方身分證(本人及代領人),宜由其家屬或本人指定之代領人依代領規定領取,應在印領名冊上簽名或蓋章,並在名冊備註欄中註記與當事人之關係及身分證字號,並需經發放人員(承辦人或里幹事)核章認證。
(二)補領期限:里幹事應於110年10月22日前將檢附印領清冊併同結餘
款繳還社勞課後,仍未領敬老禮金者,如為本人領取,請本人攜帶身
分證及印章,若委託他人代領,請攜帶委託人和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
章(受託人簽名亦可)至本所社勞課補領取,期間至10月29日止。
(三) 如逾期(110年10月29日前)未領者,視為放棄,本所不再另行補發。
八、本計畫陳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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