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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作業要點 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

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作業要點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 八 日 及 、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 日 及一百 一 十年二月二日 修正部分規定。


一、為配合 農田水利會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為公務機關,故將 第三點 第 二 款第二目規定之水利會刪除。


二、以審核支用單據作為考核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之準 據,並同意受補助對象檢送收支清單先行結報,相關支用單據留存於受補助對象處所,於事後進行審核並將結果作成紀錄,以完備補助經費結報作業,爰增訂 第六點 第四款。


三、現行第七點第一款依 110 年 10 月 27 日「花蓮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修正說明會議」會議記錄第二點修正。並考量各項支用單據係為管控補助款執行情形之用,為免因留存於受補助對象處所之支用單據未妥善保存,致後續機關或審計部等外部機關難以進行查核,爰應作成相關紀錄;又鑑於以往曾發生補助經費支用單據未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為使該等 單據能落實存管,爰將第七點第一款後段「得」修正為「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因考核目的在於補助成效非僅規範受補助對象支用單據之保存,爰增訂第七點第二款至第五款,增加成效、經費運用之相關規定。


五、 將受補助「團體」及受補助「單位」皆統一名稱,改為受補助「對象」。

pdf 作業要點  103.44K  點閱圖案37
pdf 修正對照表  140.45K  點閱圖案36
pdf 修正總說  71.26K  點閱圖案36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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