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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府文藝字第1060238042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府文藝字第1080272162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蓮文推字第1110000014號函修正發布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活化本縣藝文展演空間,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本縣各級學校。
(二)合法立案團體(應附立案證明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三)從事藝術文化工作之個人、工作室(個人應附學經歷證明;工作室應附商業登記抄本)。
(四)街頭藝人(應附本縣街頭藝人證明)。
(五)本縣文化館舍(應檢附館舍負責人證明、消防安全證明等)。

三、申請期限: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並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結案及核銷。

四、補助類別:
(一)假日活動:結合重大慶典、民俗節慶或廟會等在其中辦理之藝術展演活動。
(二)展覽:展期至少連續一個月,須辦理一場開幕茶會或分享會。
(三)表演:表演時間單場至少六十分鐘,或小型表演至少三場。
(四)街頭藝人:由各類街頭藝人、文化館舍申請,至少須辦理六場次。
(五)工作坊:涉及藝術文化與生活美學等公民議題之工作坊至少三場,以講座、研習、互動討論、演練等方式為主,促進學員共同成長。
(六)影像紀錄:形式不拘,惟須結合花蓮自然地景或人文風情,善用網路資源加廣宣傳,並辦理至少一場發表會或推廣活動。
(七)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由符合資格之申請單位自行發想、規劃,足以引發民眾關注、參與之藝術文化事項或跨類別之計畫提案。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三週前檢附活動計畫書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並須於申請前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書,向文化局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
(一)由文化局業務科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不符者,退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其符合者,應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複審後送本府核定。
(二)複審小組由文化局三至五人組成,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七、經費補助與核銷:
(一)補助:
1.文化局審核計畫資料後函知核定結果。
2.對於同一補助對象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3.計畫若因故須變更執行方式、經費用途或期程,皆應事先來函申請計畫變更。核定計畫如因故無法執行,須主動來函向文化局申請撤銷。
(二)核銷:
1.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週內辦理結案事宜:
(1) 申請單位為「本縣各級學校」、「合法立案團體」或「本縣文化館舍」,應檢具領據、成果報告書(辦理過程、活動成果)、活動相片(附光碟)陳報文化局,審查後辦理核撥。
(2) 申請單位為「個人」,應檢具領據、支用單據正本(影本自行留存)、成果報告書(辦理過程、活動成果)、活動相片(附光碟或雲端連結)陳報文化局,審查後辦理核撥。
2.各項經費均應撙節使用,不得浮濫開支。經費使用範圍以申請計畫書活動內容為限,如有違法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規定繳回。
3.本計畫經費為經常門,獲補助單位不得將經費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或施作各項設備(如電腦軟硬體、照相機、攝影機、錄音機、錄影機、通訊設備、網路設備、燈光、音響等)、器材等資本門。
4.本案補助不含人事費、獎金、奬品及紀念品等項目。
5.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雜項支出以「雜支」編列,並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6.計畫內各項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文化局核准。
7.依據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活動文宣時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爰適用該法者如有違上述規定將無法撥付該筆款項。
8.核銷時,若實際支出金額低於核定金額(核定項目部分,非總金額),以實際支出金額撥付,惟撥付之金額仍不超過總支出之百分之八十。
9.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捐)助對象如同一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名稱及金額等。
10.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11.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2.申請單位為「個人」,應自行留存「本計畫支應項目支用單據影本」及「其餘支用單據」;申請單位為「本縣各級學校」、「合法立案團體」或「本縣文化館舍」,應自行留存「本計畫支應項目支用單據正本」及「其餘支用單據」。
13.文化局每年得不定時至申請單位抽查並填具「支用單據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紀錄」。(抽查之適用範圍含本縣各級學校、合法立案團體及本縣文化館舍)受補助之申請人支用單據憑證,應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督導及考核:活動規劃暨辦理情形,各受補助單位應隨時主動函知或副知文化局,文化局得不定時派員前往了解輔導,以落實活動效益。

九、為擴大藝文資源效益,相關單位申請本案補助,全年度以一次為限。

十、著作權說明:
(一)本計畫補助的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為創造單位所享有,但應授權本府、文化局及所授權第三人,為花蓮縣公益之目的,以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利用行為,永久無償之利用,包括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且相關出版品須列本府為指導單位,原創作單位不對上述各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於相關出版品、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縣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文化局」,活動文宣及場地佈置須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單位,並於相關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補助宗旨。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pdf 修正草案對照表  268.3K  點閱圖案36
pdf 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作業要點含附件  332.16K  點閱圖案40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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