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台灣行政區的區劃,過去歷史及政治等時空背景上的因素,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及順安村有部分土地,在光復後土地登記所有人為花蓮市,管理機關為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迄今。根據更生日報日前報導有關「新城鄉部分土地屬花蓮市,鄉公所啟動行政訴訟」一文,花蓮市公所提出回應,如欲保護民眾權益,請依讓售程序辦理;如為鄉政建設請願,請依各級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
根據報導中,新城鄉公所認為應依35年公告現值讓售登記為新城鄉公所所有,如欲提行政訴訟,市公所認為,鄉公所應先充分了解訴訟的對象為何人、何機關,並非為花蓮市公所。
另外,新城鄉公所在102年時曾向花蓮市公所申請讓售,依照來函意旨,新城鄉公所要求依「國有財產法」52條之2以及「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8條之1,土地讓售給新城鄉公所。因新城鄉公所非實際居住人,非條文規範增訂目的所有保護的對象。
市公所補充說明,上述相關條文的增訂目的,是為解決光復後,土地取得所有權的方式由原本的買賣書面契約變更為登記,當時有許多人未辦登記,導致土地跟房屋由不同人所有。為了解決民眾長期所困擾,並讓房屋可以存續在土地上,依中央及地方法規增訂為在民國35年12月31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的房屋所有人,以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的價格取得土地所有權,申請期限於104年1月30日屆滿。
新城鄉公所此時再度提出訴求,同樣不符合資格,因為不是實際居住者;如為居民發聲,或受居住民眾所委託,此時間點也已超過條文規定104年1月30日的期限。
再者,如果新城鄉公所欲建設新城鄉,新城鄉可以依照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擬訂撥用計畫,經過市公所同意後可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一樣可以達到建設新城鄉的目的。
花蓮市公所最後指出,市公所毫無阻礙新城鄉發展的意念,例如在110年鄉公所提出「新城鄉順安村都市計畫道路興建工程」,市公所即無償撥用林草段320、323及316-1地號等3筆土地,另有償撥用順安298地號,用以興建部落聚會所及活動中心之用。市公所願與鄉公所一起攜手打造共好、共榮的家園。
市公所再次強調,新城鄉公所在維護鄉民權益時,必須尊重不動產登記效力及地方財政自主,畢竟土地收益為花蓮市民所有,花蓮市公所必須以維護市民權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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