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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說明

當事人基本資料: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暨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 公司、行號等應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大、小  章)及營
  •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為便於履行清償之和解條件,請攜帶受償當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本人無法到場調解:

  • 應出具身分證、印章、委任書(調解會制式格式), 委任代理人到場。
  • 受任人請攜帶身分證暨印章。

未成年人為當事人:

  • 當事人如未滿20歲,應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共同或監護人)到場,並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物權事件:

  • 涉建築越界、拆屋還地等案件應檢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複丈成果圖、鑑界成果圖正本等。
  • 涉抵押權等案件應檢附抵押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債務求償事件:

  • 應檢附債權證明 (如票據、契約書、會單 …等證明)。

房屋買賣租賃事件:

  • 應檢附租賃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證明。

車禍事件:

  • 若有車禍致心神喪失之情事,應有監護人,始得聲請 (進行) 調解。
  • 請保險公司派員參與調解 (任意汽車責任險,務須請保險公司派員參與)。
  • 應檢附當事人駕照、事故車輛行照及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如駕駛人與車主非屬同一人,應請車主併同到場或委任他人到場。
  • 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事故照片。
  • 車損部分:檢附車輛之估價單或發票。               
  • 身體受傷部分:檢附傷者之診斷証明書、醫藥費收據、交通費收據或薪資證明。
  • 車禍致死家屬應攜帶資料:
    1.死亡者之配偶、父母、子女、戶籍資料、身分證及印章。 
    2.死亡證明書、除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如送醫不治死亡者其醫療費用單據、醫院診斷證明書。
    4.喪葬費用收據。

繼承事件:

  • 應檢附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 (或除戶之戶籍謄本 ) 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偵查或訴訟中事件:

  • 應檢附傳票或相關文件,並詳載案號於聲請調解書。

總計:11783147  本月:181898  今日:1725    更新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