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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至年度末或經費用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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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一)本縣轄內之機關及各級學校。
(二)依法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其在縣轄內所設之分機構或單位。
(三)依法登記立案之社教機構。
(四)向本所備案成立之志願服務團隊。
(五)配合本所政策推展或政務需要之團體或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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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範圍:「辦理推展教育文化藝術及體育活動」、「辦理公益慈善、福利服務及社區發展之有關事項或活動」、「其他與公所政務有關之事項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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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式:原則書面審查,所附文件如下:
A核定公文(附原計畫)。
B領款收據:應敘明具領單位全銜、所得稅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址、電話並加蓋團體小圖記、負責人、會計、出納章。
C各項支出憑證正本。
D經費實際支用明細表。
E補助經費辦理成果報告表。
F切結書。
G成果照片(詳列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動地點,並與活動內容相符及足以辨識為活動現場之成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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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上限:依據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原則第四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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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所網頁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及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上供大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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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A申請公文書(函):應載明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B團體立案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准成立文件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私章。
C申請補助計畫:應詳實敘明計畫名稱、目的(緣起、依據)、辦理單位、實施期間、實施地點、參加對象(含人數)、活動或工作內容、經費預算(經費支出及收入來源,包含是否向參加人員收費)、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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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如下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