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輔導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參與政務推展補助作業原則。
公告事項:
一、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年度末或預算經費用罄為止。
(二) 補助範圍:配合本市觀光及文化類政策,辦理觀光及文化等相關推展活動。
(三) 資格條件:本市轄內依法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 審查方式:依據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輔導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參與政務推展補助作業原則。
(五) 補助金額上限:依據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原則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400萬元。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服務地址:970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早上8:00 ~ 12:00 下午 1:30 ~ 5:30 週六、週日、例假日休息 服務電話:03-8322141 傳真:03-8332975 交通位置 |網站導覽|員工專區 隱私權保護政策|網站安全政策|著作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