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1)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2)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若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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