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以下簡稱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一)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況經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
(四)役男與同戶籍之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役,各人之剩餘役期在二個月以上,且均未於戶籍地服役。
役男戶籍地需與所需照顧家屬同一縣市,若不在同一縣市,需敘明正當理由,必要時應附相關佐證資料。 本原則所稱附近地區,指距離役男戶籍地陸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含高鐵)車程一百分鐘以內之地區。 第一項第一款役男之家屬列計,準用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 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以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為限,且役男未自願或切結分發至特定地點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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