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花市財字第1060020465號函頒
花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地方人士參與地方建設,認養本市轄區內公有路燈捐助凡熱心公益之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均可申請認養。
本市供認養之公有路燈,其認養期間以會計年度為單位,每一盞燈每年度認養經費為新臺本所將認養款項繳交市庫,並出具收據供認養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所得額減免稅同一盞路燈多方均表達有認養意願時,以先登記者優先認養;已獲認養之路燈,不得重複本所得依認養者意願,於認養標的適當位置標示認養名牌,以表彰其熱心公益之義行。
經認養之路燈,因相關工程施作或其他因素需辦理遷移或拆除時,本所得通知認養者另擇本所得審視情況,將認養績優者及認養作業有功者予以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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