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市原住民文化歷史館使用管理規範
第一條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維護「花蓮縣花蓮市原住民文化歷史館」各項設施及場地並發揮使用功能,以提供原住民相關文物展示、聚會、研習及各項諮詢服務,落實使用者付費及資源共享原則,依規費法第10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本所原住民族行政課,並由本所派員駐館擔任管理維護、導覽解說及其他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館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止,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假期不開放,但遇有特殊之情形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館服務項目如下:
一、免費展示原住民文化、文物、圖書、手工藝品。
二、提供原住民團體或個人展示原住民文化、文物及藝品之場所。
三、提供原住民各項研習、小型會議等場所。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相關之服務事項。
第五條 本館場地之使用權除本所外,以本市原住民團體及工作室(坊)為優先,其次依序、各機關學校及公益團體。
第六條 本館場地使用規定如下:
一、本館全面禁煙並嚴禁隨地吐檳榔汁及口香糖。
二、進入本館應穿著整潔不穿拖鞋。
三、申請租(借)用本館場地須以書面為之,應於使用前5日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後,一次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租(借)用本館場地期間,所有設施應妥善維護,不得恣意移動各項設施,使用完畢當日亦應回復原狀交還本所,如有毁損應負賠償責任,借用器材如有遺失應照時價賠償。
五、租(借)用人非經本所同意,不得在本館四周任意張貼海報、宣傳品及標語。
六、租(借)用人於本館場地借用期間,所需之工作人員、場館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病救治、保險事宜及垃圾清理工作,皆應由借用人員負責處理。
第七條 租借本館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規定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係以四小時為一計算單位,每單位以1,000元計,使用未達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另外使用冷氣設備者,每一小時加收300元,使用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二、場地保證金為5,000元,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經本所檢查場地均無受損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遺失公物者,應負責限期修復或照價賠償,不為修復或照價賠償者,本所得於該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依法追償之。
三、個人或立案社團租借場地從事公益性活動者,場地費得減免收費,其公益活動認定標準,由本所業務課陳簽機關首長裁量。
四、本所應業務需要舉辦各項研討會議、政令宣導或民俗慶典活動,經本所核准後,得免收費。
五、申請租借者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未於租借期限使用,所繳費用無息返還。
第八條 針對欲長期租借場地使用者,其收費標準另專案簽核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公告後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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