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樣式表無法正常顯示時,並不會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 回首頁 | 連至花蓮市公所  
文化歷史館 回上頁
文化歷史館
花蓮市原住民文化歷史館歡迎民眾使用租借

花蓮縣花蓮市原住民文化歷史館使用管理規範

第一條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維護「花蓮縣花蓮市原住民文化歷史館」各項設施及場地並發揮使用功能,以提供原住民相關文物展示、聚會、研習及各項諮詢服務,落實使用者付費及資源共享原則,依規費法第10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本所原住民族行政課,並由本所派員駐館擔任管理維護、導覽解說及其他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館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止,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假期不開放,但遇有特殊之情形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館服務項目如下:

   一、免費展示原住民文化、文物、圖書、手工藝品。

   二、提供原住民團體或個人展示原住民文化、文物及藝品之場所。

三、提供原住民各項研習、小型會議等場所。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相關之服務事項。

第五條  本館場地之使用權除本所外,以本市原住民團體及工作室(坊)為優先,其次依序、各機關學校及公益團體。

第六條  本館場地使用規定如下:

   一、本館全面禁煙並嚴禁隨地吐檳榔汁及口香糖。

    二、進入本館應穿著整潔不穿拖鞋。

   三、申請租(借)用本館場地須以書面為之,應於使用前5日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後,一次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租(借)用本館場地期間,所有設施應妥善維護,不得恣意移動各項設施,使用完畢當日亦應回復原狀交還本所,如有毁損應負賠償責任,借用器材如有遺失應照時價賠償。

   五、租(借)用人非經本所同意,不得在本館四周任意張貼海報、宣傳品及標語。

   六、租(借)用人於本館場地借用期間,所需之工作人員、場館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病救治、保險事宜及垃圾清理工作,皆應由借用人員負責處理。

第七條  租借本館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規定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係以四小時為一計算單位,每單位以1,000元計,使用未達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另外使用冷氣設備者,每一小時加收300元,使用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二、場地保證金為5,000元,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經本所檢查場地均無受損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遺失公物者,應負責限期修復或照價賠償,不為修復或照價賠償者,本所得於該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依法追償之。

三、個人或立案社團租借場地從事公益性活動者,場地費得減免收費,其公益活動認定標準,由本所業務課陳簽機關首長裁量。

四、本所應業務需要舉辦各項研討會議、政令宣導或民俗慶典活動,經本所核准後,得免收費。

五、申請租借者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未於租借期限使用,所繳費用無息返還。

第八條  針對欲長期租借場地使用者,其收費標準另專案簽核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公告後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改之。

 

 

doc 文化歷史館管理辦法資訊公佈doc  38.5K  點閱圖案68
odt 文化歷史館管理辦法資訊公佈odt  28.32K  點閱圖案46
2011-08-19
最新5筆記錄
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1 2017-07-28 * 公告]本館為因應尼莎颱風來襲,休館至7月31日止。
923
2 2017-06-16 * 金色年代-阿美族絕代風華ROATH RATA巡迴個展
965
3 2017-03-31 * 潘旦雲拼布藝術師生聯展 魏市長邀請鄉親來觀賞
1153
4 2016-10-14 * 太魯閣族原創工藝師生聯展-原跡織路
1219
5 2016-06-24 * 原民館林戎依樹皮衣創作個人特展
1305


花蓮市公所 版權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服務地址:970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服務電話:03-8322141 傳真:03-8332975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早上8:00 ~ 12:00 下午 1:30 ~ 5:30 週六、週日、例假日休息
 

總計:11779601  本月:178352  今日:5876    更新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