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總說明
水利法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二,規定首度查獲、未致人於死、重傷或致生災害,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
理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較輕罰鍰規定,並於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分別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採取或堆置土石、種植
草本植物、建造工廠或房屋及挖掘、埋填或變更土地原有形態等五種行為樣態在一定數量、面積一定規模以下之減輕處罰要件。另依同條第二項規
定:「前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面積一定規模,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爰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面積一定規模」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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