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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花蓮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附表修正

花蓮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花蓮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發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本局演藝堂用電係屬產業用電,因配合經濟部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通過電價調整方案,有關產業用電平均每度從二點九一元漲到三點三八元,漲幅達百分之十四點二,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成本變動趨勢定期檢討,爰修正演藝堂場地租用中有關共同主辦類別應繳納空調燈光之費用,擬具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附表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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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發布令修正為自發布日實施  179.12K  點閱圖案2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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