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日期:
緩召自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逐次及儘後召集自111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
逾期均不受理補辦。
二、申辦窗口:
緩召4、5款及儘後召集4款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兵役櫃台檢具佐證文件申辦(詳如附件);
餘各款請洽單位人事權責部門申辦。
三、原核准有效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續存且尚未除役、
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者,請依限檢附證明文件續辦112年延長時效申請作業。
四、各款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考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
五、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免付費電話0800-07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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