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後備軍人緩召四、五款申請公告
應具備條件:
一、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或死亡者(父或母53年次或53年次以前者,得提出114年度申請作業)
二、無兄弟姊妹。
三、養子身份者,經民法辦理收養且戶籍登記有案者。
四、父母俱亡,不得申請緩召5款。
其他注意事項:
一、初次申請:請檢附現戶戶籍資料(近3個月內)、除戶除口資料、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手抄本)。
二、緩召年齡計算,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以年次計之,不算至月日。
三、原核准至113年12月31日止者,經查尚有姊妹者不得續辦延長時效。
四、符合申請延長時效者,如有戶籍遷徒或戶長變更時,應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公告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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