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同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
1、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2、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學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 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另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或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役男,準用前述辦法第5條第1、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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