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另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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