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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有市場攤舖位停業之規定為何?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停業七日以上者,應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每次停業不得逾十四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四個月。停業期間,使用人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

2017-09-19
最新5筆記錄
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1 2017-09-19 * 公有市場攤鋪位變更使用人名義之規定為何?
802
2 2017-09-19 * 公有市場的管理員執行哪些事項?
1176
3 2017-09-19 * 公有市場自治會組織之相關規定為何?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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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2034828  本月:10201  今日:2305    更新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