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告
主旨:預告制(訂)定「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如附。(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四、對於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30日內向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花蓮縣政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 承辦人:溫孟威。
- 地址:花蓮市文復路6號。
- 電話:03-8652820轉11。
- 傳真:03-8653850。
- 電子信箱:wen520@mail.hccc.gov。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收費標準
草案總說明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係整合花蓮歷年發掘之史前文化資產,發揮典藏、研究與展示、教育等四大功能,為維護花蓮縣考古博物館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擬具「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旨如下:
一、明訂本標準之訂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訂本館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訂本館參觀收費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明訂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逐條說明
規定 |
說明 |
第一條、
為維護花蓮縣考古博物館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明訂本標準之訂定目的。 |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 |
明訂本館主管機關。 |
第三條、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明訂本館參觀收費標準。 |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
明訂本標準施行日期。 |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收費基準表
票種 |
票價
(新臺幣/元) |
適用對象 |
全票 |
五十 |
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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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票 |
二十五 |
持國內各級學校之有效學生證者(高中以下之學生可憑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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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票 |
三十 |
團體人數二十人(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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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專屬
(憑證入館) |
─ |
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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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 |
─ |
- 本國籍年齡未滿六歲兒童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民眾(限持含照片及出生日期之有效證件)。
- 於花蓮縣就讀之學生(限持教育部立案之花蓮各級學校有效學生證者;不適用於空中大學、在職進修、社區大學、學習/語言中心)。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必要陪伴者一名。
- 持有本國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 持有觀光局導遊/領隊執業證者。
- 持有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會員/國際博物館學會ICOM會員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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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票須知:
- 售票時間為週三至週日上午9:30至下午4:30,最後驗票時間為下午4:30。
- 本表所稱志願服務榮譽卡,係指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核發者。
- 購買優待票或免費入場者,應出示證明其身分之有效證件。
- 本票券若因遺失、破損等因素至無法辨識者,恕不提供補發、退換。
- 驗票時仍須出示相關有效證件,資格不符者,請持原票券至服務台退票,再購買符合票種驗票入場。
- 已驗票者如需暫時離場,請於出口處蓋入館章,憑當日票票券及此章可重複入館。
- 本票券僅含進入展館之收費;導覽預約、體驗活動所衍生之使用設施費用另行公告。
退票注意事項:
- 票券若已驗票打孔或截角,恕不辦理退票。
- 當日未使用、完整之票券,請於售票時間結束前至原售票櫃台辦理退票,不收手續費,逾時恕無法提供退票。
- 相關退票流程請洽詢本館服務台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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