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花蓮市公所 (以下簡稱本市)為宏揚敬老美德,表達對本市長者之崇高敬意,讓長者感受尊榮與溫馨,特於重陽節前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活動,為利業務推展,特訂定本計畫。
- 辦理單位:本所社勞課。
- 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 實施期間:自111年9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
- 致贈對象須符合以下兩條件:
- 本年度重陽節前設籍於本市滿90日以上者【即111年7月7日以前設籍於本市,且連續不中斷者】。
- 本年度重陽節前年滿70歲以上者【即民國41年10月4日前(含當日)出生】。
- 致送時,如確知長者已於本所發放作業前(111年9月12日)往生(不論其是否已辦理除籍)或已遷出本市者,不予致送。
歲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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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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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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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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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10月4日以前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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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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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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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10月5日-21年10月4日之間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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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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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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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10月5日-31年10月4日之間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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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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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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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10月5日-41年10月4日之間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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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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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領取:發放禮金請各里幹事核對證件,本人領取敬老禮金時,應查驗國民身分證,並於名冊上簽名、蓋章,若無法以上述為之,則得以指印的方式代替,蓋指印者,應由發放人員(承辦人或里幹事)核章認證。
- 代領人領取:由代領人說明與受致送者之關係及出示雙方身分證(本人及代領人),宜由其家屬或本人指定之代領人領取,應在印領名冊上簽名或蓋章,並在名冊中註記與當事人之關係及身分證字號。
- 補領期限:里幹事應於111年10月21日前將檢附印領清冊併同結餘款繳還社勞課後,仍未領敬老禮金者,如為本人領取,請本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若委託他人代領,依代領規定至本所社勞課補領取,期間至10月28日止。
- 如逾期(111年10月28日前)未領者,視為放棄,本所不再另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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