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請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應檢附以下資料: (1)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其他(委託書)。 (5)共有土地應檢附全部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書等。 (6)申請用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於地籍圖上明確標示,並簽名或蓋章。
服務地址:970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早上8:00 ~ 12:00 下午 1:30 ~ 5:30 週六、週日、例假日休息 服務電話:03-8322141 傳真:03-8332975 交通位置 |網站導覽|員工專區 隱私權保護政策|網站安全政策|著作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