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101年6月22日林造字第1011741806號函核定「101年度花蓮縣小花蔓澤蘭防治計畫」辦理。花蓮縣政府為有效執行計畫,委託鄉、鎮、市公所為執行單位執行收購。 ㄧ、本計畫受理收購期間為101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每週ㄧ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逾期不予受 理。 二、收購地點:花蓮市公所門口。 三、本計畫適用對象為花蓮縣縣民(自然人)或內政部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本計畫收購基準為: 申請人提送經鄉、鎮、市公所(花蓮市公所)認定符合本計畫收購之項目「小花蔓澤蘭者」,依 執行單位(花蓮市公所)受理當時秤重資料為準,每1公斤以5元計算,核發收購經費。不足1公斤者不予計價。本計畫總收購數量為320公噸,各鄉鎮額度由花蓮縣政府分配,額滿不再收購(花蓮市分配額度為45噸)。 五、申請人將備齊以下物品,至執行單位(花蓮市公所)規劃之受理地點(花蓮市公所城鄉課)申請收購: (1)欲參加收購之小花蔓澤蘭植物體(為方便辨識,以米白色塑膠袋裝妥)。 (2)申請書(含領據,至市公所填寫)。 (3)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一律採匯款方式辦理)。 (4)私章。 (5)身分證。 六、本所受理申請時,檢查申請者提供之植物體是否確屬「小花蔓澤蘭」,檢查原則如下: (1)每袋植物體經目視小花蔓澤蘭達八成以上者,以該袋總重計算。 (2)每袋植物體經目視小花蔓澤蘭達五成以上者,未達八成者,應告知申請人,以該袋總重之二分之 ㄧ計算。若申請人不同意則將植物體歸還申請人。 (3)每袋植物體經目視小花蔓澤蘭未達五成者,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將植物體歸還申請人, 或在取得申請人同意後代為清理。 (4)袋內若有大型石塊或其他重物應去除後再秤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