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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有市場攤舖位可否轉租、分租、轉讓、買賣?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2017-09-19
最新5筆記錄
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1 2017-09-19 * 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位置及民有市場位置?
1057
2 2017-09-19 * 公有市場攤舖位停業之規定為何?
775
3 2017-09-19 * 公有市場攤鋪位變更使用人名義之規定為何?
802
4 2017-09-19 * 公有市場的管理員執行哪些事項?
1176
5 2017-09-19 * 公有市場自治會組織之相關規定為何?
834

地址:花蓮市重慶路480號
電話:03-8346682     傳真:03-8328843

總計:12036626  本月:11999  今日:4103    更新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