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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於逾期繳納罰則之標準?

本市公有零售市場使用費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屆期未繳納第一項使用費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所滯納數額之百分之一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額之百分之十五。」, 逾使用費繳納期限達二個月者,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

2017-09-19
最新5筆記錄
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1 2017-09-19 * 公有市場攤舖位可否轉租、分租、轉讓、買賣?
827
2 2017-09-19 * 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位置及民有市場位置?
1058
3 2017-09-19 * 公有市場攤舖位停業之規定為何?
775
4 2017-09-19 * 公有市場攤鋪位變更使用人名義之規定為何?
802
5 2017-09-19 * 公有市場的管理員執行哪些事項?
1176

地址:花蓮市重慶路480號
電話:03-8346682     傳真:03-8328843

總計:12037491  本月:12864  今日:4968    更新日期:2024-05-02